原告河北堰河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周元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堰河车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堰河车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堰河车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7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河北堰河车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英周
审判员 胡少平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书记员: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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