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城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国际羊绒科技园区漓江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湖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宁市银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开发区温太路张代村。
法定代表人:方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文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海兰 审判员 陈 飚 审判员 徐金美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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