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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咸宁市银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城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国际羊绒科技园区漓江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湖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宁市银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开发区温太路张代村。
法定代表人:方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文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海兰 审判员  陈 飚 审判员  徐金美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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