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
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闪建鑫
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书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董事长。
被告闪建鑫,男,汉族,住景县。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闪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闪建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9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闪建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9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代宪友
书记员:陈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