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书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撤回对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6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书记员: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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