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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圣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圣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力,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王志尧,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圣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圣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邢台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了《委托印刷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印刷规格为八开四版,正四开,80克双铜,双面四色的《邢台燕某资讯广告》,约定价格为0.23元每份,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双方继续保持合同关系。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核对,2015年5月21日原告出具了《燕某资讯未付款明细》,载明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未付款总计44360元,原告2014年7月23日已向被告开具发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未付款总计101280元,尚未开具发票,被告的负责人王志尧及经手人郭娜共同签字予以确认。关于付款时间,根据合同约定为每月25日前开具当月正规发票,被告6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印刷合同书》、《燕某资讯未付款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邢台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作为承揽人与被告签订合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已交付劳动成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应付款的确认有双方核对的《燕某资讯未付款明细》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5640元,事实清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其中已开具发票的44360元自2014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剩余欠款因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其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邢台分公司向原告河北圣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44360元计算,自2014年9月23日起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圣鹏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元,由被告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鑫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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