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某
原告: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圣雪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146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146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学超
书记员:李春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