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嘉某某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大张庄村。法定代表人:田志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夏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14号2幢3楼。法定代表人:苏俞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管某某,男,汉族。被告:焦彬彬,男,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宁,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嘉某某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夏某服饰有限公司、管某某、焦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嘉某某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嘉某某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30元,减半收取计82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蔡昀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