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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唐某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希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新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戴涛,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唐某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彩亭桥镇东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俊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希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被告唐某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希亚、宋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希亚、宋建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55元,减半收取计52727.5元,由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担。

审判员 高尔东

书记员: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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