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新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戴涛,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唐某市银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区友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亚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某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亚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市银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闫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闫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张丽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吴红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以上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海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任月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被告唐某市银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唐某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亚敏、任月章、闫胜利、闫国强、张丽萍、闫海森、吴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闫海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闫海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回对闫海森的起诉。
审判员 高尔东
书记员: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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