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向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工业城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继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又名宋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向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向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苑铁良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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