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方俊娟
申中强
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顺储有限公司
齐英敏
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俊娟,该公司综合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申中强,该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顺储有限公司。
地址: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英敏,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顺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诉讼中,原告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郝路祥
审判员:张增志
审判员:林祝安
书记员:韩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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