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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合众高速公路宁某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合众高速公路宁某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银高速567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董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爱慧,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汾河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7879500X0。
法定代表人:任清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绪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更全,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合众高速公路宁某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冀019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后被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合众高速公路宁某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合众高速公路宁某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合众高速公路宁某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合众高速公路宁某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晓坤
人民陪审员 周丽敏
人民陪审员 张静

书记员: 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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