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河北古中山国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开元镇代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代淑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
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河北古中山国酿酒有限公司与刘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
河北古中山国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河北古中山国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凤嫣
书记员: 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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