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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双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容城县军霞拉链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双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苏占江
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容城县军霞拉链厂

原告河北双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地址高阳县红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艳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占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容城县军霞拉链厂。
地址容城县平王乡古贤村。
经营者李军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双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容城县军霞拉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双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容城县军霞拉链厂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价值650000元),并已提供郭艳庆所有的冀F×××××奔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双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容城县军霞拉链厂所有的
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双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容城县军霞拉链厂所有的
予以查封。

审判长:王艳北
审判员:叶金颖
审判员:连芳

书记员:汤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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