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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双李家具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家兴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开发区家兴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亭村。
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少华,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双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平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洪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朱某某。

上诉人廊坊开发区家兴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双李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1)廊开民初字403号民事判决,廊坊开发区家兴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家兴美公司与双李公司于2010年3月签订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于2011年1月《项目增减单》与《结算单》应视为对《订货合同》定作物交付期限、定作物实际价值等合同内容的合意变更,《项目增减单》与《结算单》对家兴美公司具有约束力,其对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应承担给付义务。在双李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前,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家具实际交付数量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本案中家兴美公司提起的相应反诉主张已超出合理期限,且其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缺乏客观性,对其观点缺乏证明效力,一审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照准。本案二审中,家兴美公司上诉称双李公司交付的家具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观点基于前述理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家兴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曹怡
审判员 李绍辉
审判员 王荣秋

书记员: 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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