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双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邢湾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杜彦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强,郭沛鑫,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住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河北双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双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双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双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北双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增亮
书记员: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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