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友爱医院与王占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友爱医院
钱晔(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王占省
易烈会

原告:河北友爱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晔,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省。
委托代理人:易烈会,女,系被告妻子。
原告河北友爱医院与被告王占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友爱医院委托代理人钱晔、被告王占省委托代理人易烈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占省到河北友爱医院住院治疗烧伤,河北友爱医院向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双方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河北友爱医院应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对王占省实施医疗救助,王占省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原告主张王占省经过治疗,其已具备出院的条件,无需继续住院治疗,但王占省以其尚未完全康复为由拒绝出院,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现已拖欠10000元医疗费未付,但其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被告有拖欠医疗费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友爱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友爱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占省到河北友爱医院住院治疗烧伤,河北友爱医院向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双方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河北友爱医院应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对王占省实施医疗救助,王占省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原告主张王占省经过治疗,其已具备出院的条件,无需继续住院治疗,但王占省以其尚未完全康复为由拒绝出院,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现已拖欠10000元医疗费未付,但其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被告有拖欠医疗费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友爱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友爱医院负担。

审判长:张聪

书记员:彭伟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