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中段北侧(临城县东镇镇前留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钱利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建设。
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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