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与赵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中段北侧(临城县东镇镇前留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钱利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建设。

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书记员:郭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