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中段北侧(临城县东镇镇前留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钱利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范某某。
被告梁瑞昌。
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范某某、梁瑞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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