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和平东路619号美新建材巿场39-42号。
法定代表人李钟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朝民,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1980年10月25曰出生。
被告左娟。
被告侯学军,1968年12月10曰出生。
被告赵景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被告左娟、被告侯学军、被告赵景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 孟正军
代理审判员 李璟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 王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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