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厚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58号佳泰大厦2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王志群,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利刁。
被告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厚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利刁、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厚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厚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厚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河北厚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芳
书记员: 曹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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