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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与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赵虎(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
刘文廷
郝华兴

原告: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156号富天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陶泳,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踪敬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郝华兴,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虎,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文廷、郝华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代理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代理费13.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无支付期限的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主张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3.6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代理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代理费13.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无支付期限的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主张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3.6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梁红卓
审判员:殷志江
审判员:李静

书记员:徐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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