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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艳利,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依法裁定受理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经全部处置并分配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经全部处置并分配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河北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持本裁定向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孙旭军
审判员 袁宏军
审判员 余利

书记员: 王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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