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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涞源县二中家属楼综合小区业主委员会、邹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二中家属楼综合小区业主委员会
邹某

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二中家属楼综合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江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邹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源县二中家属楼综合小区业主委员会、邹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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