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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博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赵树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博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冀0637民初5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调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河北博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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