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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隆尧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宝信物流园12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文化。
委托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丽云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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