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隆尧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宝信物流园12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文化。
委托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卖货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丽云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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