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587号原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秀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庆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萍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人民陪审员 冯晓茹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媛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