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保定市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66648134T。
法定代表人:任喜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炜、王园,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保东(系陈海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被告陈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保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329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滞纳金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购买了保定市丽景溪城920号的底商一套,并于2012年12月3日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四章约定了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住宅物业费:0.76元月平方米;住宅电梯费:电梯费按年度按户每月29+3(一层每月每户29元每增加一层加3元、最高100元封顶);住宅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电费:0.3元月平方米;办公楼物业费:1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费:1元月平方米。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无故拖欠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置之不理、拒绝交纳,其行为已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
陈海某辩称,自被告接收房屋之后就发现该房屋下水道有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但是一直没人理睬,后来是被告自己花钱找人将下水管道修好。被告的门脸房当时已经出租出去,由被告控制仅有两个月时间,应该由原来的承租户交纳物业费等。综上被告认为不应该给付原告物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原名称是保定市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2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同意名称变更为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购买了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商商业门脸一套,面积329.11平米。2012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物业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商业物业费:1元月平方米;双方同时对滞纳金进行了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的,从每月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本案原告主张的只是部分滞纳金,超过部分原告自愿放弃。截止到目前被告共拖欠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3291.1元;原告通过在被告商业门脸处张贴《缴费通知单》的形式,每年都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接收房屋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并全面履行。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入住,均应从约定日开始向物业公司预交一年的物业费及其他费用;自第二年起,业主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费到期之日前30日,向物业公司一次性交清下一年度物业费及其他费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的,从每月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其中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过高,应予以减少,标准以欠费数额的利息为滞纳金为妥(即以拖欠的物业费等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超出此部分滞纳金不予保护。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被告之间签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被告和租赁户之间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合并审理,因此被告主张应向租赁户主张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提及的下水道堵塞、跑水等问题,被告可以向开发商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3291.1元及滞纳金(以3291.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宝哲
书记员: 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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