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张涛(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
王某连
安平县磊赫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卓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西城工业区创业路20号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磊赫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东会沃村村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连。
原告河北卓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连、安平县磊赫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卓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97678元;2、安平县磊赫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对该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2日赵坡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赵坡向原告采购铁艺门和铁艺护栏,原告如期向赵坡提供了相关货物,但是赵坡未支付197678元的货款。
2015年8月3日赵坡和被告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安平县磊赫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护栏网、铁艺护栏、丝网制品及进出口业务。
2015年10月4日赵坡给原告出具尚欠197678元货款的欠条。
对于以上事实被告均知晓和认可。
后赵坡去世,当时其亲属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货款的问题,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被告一直拒绝偿还货款。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通过审查原告方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归还拖欠货款197678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显示该合同相对方系赵坡,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赵坡现已死亡,而原告并未提供赵坡的继承人详细信息,不能确定赵坡只有被告王某连一名继承人,因而本案中被告并不明确,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卓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通过审查原告方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归还拖欠货款197678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显示该合同相对方系赵坡,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赵坡现已死亡,而原告并未提供赵坡的继承人详细信息,不能确定赵坡只有被告王某连一名继承人,因而本案中被告并不明确,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卓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李恩
书记员:赵泽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