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胡某思
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理人赵建佶。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思。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蕊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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