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66772170-3。
法定代表人赵建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静波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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