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01号宾南花园南4-50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江,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卓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剑
书记员:魏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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