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协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高雪娈
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顾某某
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
(2013)平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河北协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陈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雪娈,该公司财务部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
委托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协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协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协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74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协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74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建锋
书记员:徐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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