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工业园区(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张占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华,石家庄市辛集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原告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英媛
书记员:刘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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