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某胶带有限公司
贾丽娜(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佟怡汲(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郑州汇鑫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华某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丽娜,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怡汲,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汇鑫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某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汇鑫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某胶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某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为2913.5元,由原告河北华某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某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为2913.5元,由原告河北华某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超
书记员:张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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