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宇
书记员: 刘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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