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孙亚威(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委托代理人孙亚威,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亚威、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意表示,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自已的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先期支付的一、二审诉讼费77650元,实际交纳诉讼费60730元,剩余16920元应在代理费中扣除,被告应在支付原告代理费103080元,原告在收到上述代理费后应该给被告出具全额代理费发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2898元(60000元-16920元)*6%/12个月*9个月+60000元*6%/12个月/30天*96天=28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四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代理费103080元、利息289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日,其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仍按该标准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依法减半收取14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意表示,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自已的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先期支付的一、二审诉讼费77650元,实际交纳诉讼费60730元,剩余16920元应在代理费中扣除,被告应在支付原告代理费103080元,原告在收到上述代理费后应该给被告出具全额代理费发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2898元(60000元-16920元)*6%/12个月*9个月+60000元*6%/12个月/30天*96天=28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四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代理费103080元、利息289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日,其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仍按该标准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依法减半收取14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守和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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