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华某液压汽配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3024757-4。住所地:临西县老官寨镇黑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培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庆海,农民。
被告黑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某液压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黑庆海、黑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某液压汽配有限公司以双方对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到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某液压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某液压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华某液压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马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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