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某商贸有限公司
李多修(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慕永华
原告河北华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多修、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梁玉珍。
被告慕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慕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4元,减半收取1189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4元,减半收取118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继刚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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