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油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31789845。法定代表人:秦联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一麟,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泰山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85718732X。法定代表人:张宏武。
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11元,减半收取计10055.50元。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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