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1905。
法定代表人张玉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士占、张力伟。
被告河北中数程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59号科技大夏6层B区6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汝根,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数程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中数程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正军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代理审判员 李 璟
书记员:王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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