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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某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与肃宁县福华肥牛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华某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法定代表人:王长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金花,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肃宁县福华肥牛城,住所地:肃宁县。经营者:刘某某。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李爱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华某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943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10月5日、2011年11月4日在原告处购买牛肉共计5943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河北华某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肃宁县福华肥牛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肃宁县福华肥牛城、刘某某于2018年6月8日之前给付原告河北华某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38000元;二、如果被告肃宁县福华肥牛城、刘某某按以上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余款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如果被告肃宁县福华肥牛城、刘某某未按以上期限还款,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5943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363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三、原被告无其他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即时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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