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千某某肉类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城市工业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76166315U。
法定代表人:刘怀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西一段1号1幢A单元1-2层12号,组织机构代码:510107000673113。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董事长。
原告河北千某某肉类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千某某肉类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丰硕
审判员 刘刚庆
审判员 刘卫学
书记员: 李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