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涛地址: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学,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邯郸市复兴区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杜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张宪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李彩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杜巍、张宪新、李彩风在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款37000元,河北金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为申请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宪新、李彩风、杜巍、张某某在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款37000元。案件申请费390元,由申请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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