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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与许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单保恩,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洪志,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孝先,该院医务处工作人员。
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裴金霞,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诉被告许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负担99.5元。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 王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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