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朱智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赞皇县荣某食品有限公司
闫某
宫翠革
闫翻
李玉会
位菊英
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原赞皇县鼎力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赞皇镇状元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慧贤,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朱智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荣某食品有限公司,住址: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
法定代表人:闫某,任董事长。
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人,住。
被告宫翠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人,住。
被告闫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人,住。
被告李玉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人,住。
被告位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赞皇县荣某食品有限公司、闫某、宫翠革、闫翻、李玉会、位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4元,减半收取6027元,由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4元,减半收取6027元,由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英
书记员: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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