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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现国、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
朱智宏(河北石家庄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
王现国
王某某
李增良

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赞皇镇状元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慧贤,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智宏,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现国。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增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现国、被告王某某、被告李增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某及李增良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不能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7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7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杜晓丽
审判员:闫凯彬

书记员: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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