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京沪高速沧州北口东500米(沧县杜林乡吴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宝康
审判员 沈景友
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
书记员: 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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