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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范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太阳城公寓08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某某、孙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孙某某、范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范某某、孙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河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孙某某、范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尤章印
审判员 孟昭立
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

书记员: 庞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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