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创利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水源街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占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河北创利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旺、张保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创利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河北创利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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